当事人:北京梳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E5WXJB2T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1号楼1层B05
法定代表人:梁家波
2024年12月30日,本局接到王仕贵关于撤销北京梳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申请人称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办理的设立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4年12月30日,本局予以受理。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05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0日办理了设立登记,当事人股东为梁家波、沈正,法定代表人为梁家波,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1号楼1层B05。申请人称其与王士邑为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1号楼1层B05的产权人,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使用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均存在“王仕贵”的签名字迹,经本局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倾向认为上述材料中“王仕贵”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王仕贵”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综上,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数据中心企业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查询件,证明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的事实及内容;
3.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及申请内容;
4.《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25]文鉴字第37号,证明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相关材料签名字迹的鉴定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询问调查情况;
6.授权委托书,证明王士邑的授权委托情况。
2025年0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梁家波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5年07月09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北京梳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梳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0日办理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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