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决定书(北京洛拉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08-13 14:02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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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洛拉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E7YFT34M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1号楼1层B05

  法定代表人:刘玉

  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申请撤销虚假登记案件线索,申请人王仕贵称当事人北京洛拉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予以受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北京洛拉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刘玉,登记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1号楼1层B05,黄小斌为股东和代理人,刘玉和黄小斌二人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其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中存在房屋所有权人“王仕贵”的签名字迹。对此,我局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登记档案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中“王仕贵”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了《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25]文鉴字第35号,鉴定意见倾向认为,检材上的“王仕贵”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王仕贵”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综上,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2024年12月10日设立登记。刘玉、黄小斌为上述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25]文鉴字第35号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5年7月9日向当事人以及受所涉登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洛拉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0日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撤销登记决定信息)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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