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润泰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佰润泰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2024年1月18日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3月31日,郑文锐向我局反映,自己作为当事人股东对其注销登记并不知情,注销登记材料中本人签名系伪造,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2024年1月18日取得的注销登记,本局当日受理。2025年4月25日,王艳玲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相关材料,2025年4月27日,陈夏兰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相关材料,张俊峰委托陈夏兰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5月14日,刘玉田委托陈夏兰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9月30日,注销于2024年1月18日,注销前股东为陈夏兰、张俊峰、郑文锐,法定代表人为刘玉田。当事人注销登记委托代理人为王艳玲,其注销登记档案显示,当事人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了“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等内容,且“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处有“陈夏兰”“张俊峰”“郑文锐”签名字迹。
针对上述注销登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8日出具的(2024)京0102民初16994号民事判决书记载,当事人在注销过程中并未对其应向王彬承担的债务进行登记清偿。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025年3月26日出具的北天司鉴[2025]文鉴字第17号鉴定意见书记载,以当事人注销登记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复制件为样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等7份材料为检材,鉴定意见为2023年12月17日《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郑文锐”签名字迹与所提供的样本材料中郑文锐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综上,《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的“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的“郑文锐”签名字迹与鉴定意见书样本上的郑文锐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该材料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数据中心当事人注册信息截图、当事人注销登记档案、(2024)京0102民初16994号民事判决书、北天司鉴[2025]文鉴字第17号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2024年1月18日取得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24年1月18日北京佰润泰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李婕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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