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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09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市监处罚〔2024〕167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宁、张昊 联系电话:67199103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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