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斌: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洛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本局拟作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30日,本局接到王仕贵关于撤销北京洛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申请人称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办理的设立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4年12月30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02月06日,本局向你与马骏驹邮寄《询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你与马骏驹均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05月13日,王仕贵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0日办理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你,股东为你与马骏驹。申请人称其与王士邑为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1号楼1层B05的产权人,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使用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均存在“王仕贵”的签名字迹,经本局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倾向认为上述材料中“王仕贵”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王仕贵’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综上,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25]文鉴字第38号等证据证明。
北京洛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的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承诺提交的材料和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签字;在《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承诺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并签字;在《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提交人承诺书》中承诺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签字。2025年02月06日,我局向你邮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你提供相关材料,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拟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溪言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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