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北京媚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正、梁家波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日期:2025-06-09 10:5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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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媚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正、梁家波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媚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30日,本局接到王仕贵关于撤销北京媚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申请人称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办理的设立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4年12月30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02月06日,本局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沈正、股东梁家波邮寄《询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沈正、梁家波均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05月13日,王仕贵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05月16日,本局向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发函协查。2025年05月17日,本局收到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的回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0日办理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沈正,股东为沈正、梁家波。申请人称其与王士邑为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1号楼1层B05的产权人,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使用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均存在“王仕贵”的签名字迹,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京民司鉴[2025]文鉴字第38号)显示,上述材料中的“王仕贵”签名字迹经鉴定,鉴定意见倾向认为“检材上‘王仕贵’的签名与样本上王仕贵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综上,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京民司鉴[2025]文鉴字第38号等证据证明。

  北京媚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媚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0日办理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溪言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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