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江平清)

日期:2025-06-09 09:5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江平清:

  因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来函反映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办注销登记中存在隐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本局于2025年01月06日开展调查。本局于2025年01月15日向你本人寄出了《询问通知书》,邮件因查无此人而退件。本局于2025年02月1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关于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销登记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0年07月18日,注销于2021年05月28日,当事人注销登记档案显示,你在《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一致并签字。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自2017年4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为周艳荣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47262元。后当事人一直未履行上述缴存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当事人补缴公积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准许强制执行2017年4月19日作出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出具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当事人注销时,仍未补缴公积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登记档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作出的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本局向你本人寄出的《询问通知书》退件原件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拟将你本人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本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本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婕、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