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2021年05月28日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因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来函反映你单位在办注销登记中存在隐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本局于2025年01月06日予以受理。本局于2025年01月15日向法定代表人江平清、股东齐艳和陈文萍寄出了《询问通知书》,三份邮件均因查无此人而退件。本局于2025年02月1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关于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销登记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寄出《协助调查函》,协查你单位被执行的欠缴公积金是否已执行到位,未收到回复。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0年07月18日,注销于2021年05月28日,你单位注销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21年04月28日的《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写有“……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内容,落款处有“齐艳”、“陈文萍”签名字迹。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自2017年4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为周艳荣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47262元。后你单位一直未履行上述缴存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你单位补缴公积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准许强制执行2017年4月19日作出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出具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针对上述情况,你单位注销前股东齐艳和陈文萍签署《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时,仍未补缴公积金。综上,你单位2021年04月28日注销登记档案中的《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你单位登记档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作出的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本局向法定代表人江平清、股东齐艳和陈文萍寄出的《询问通知书》退件原件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21年05月28日取得公司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婕、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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