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明辉动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日期:2025-04-30 11:13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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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明辉动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101010108117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靖华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琉璃寺胡同23号

  2024年11月18日马靖华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明辉动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在马靖华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将马靖华登记(备案)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本局于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月04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邮寄挂号信回执及退信等相关证据佐证。

  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向北京明辉动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北京明辉动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北京明辉动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明辉动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08年2月21日取得的将马靖华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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