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等30户市场主体:
你公司(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经公告提示后,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手续。经查询,未发现你公司(分公司)存在在办案件、民事纠纷、重大舆情等情况。我局向人民法院、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发函核查并征询注销你公司的意见,相关部门未提出不同意见。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注销公司登记告知书》,告知拟作出注销决定的事实、依据、内容和当事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有关单位及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北京市崇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等30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自行销毁,否则一切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持照人本人负责。同时,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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