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鸿达荣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9U17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强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1层51227室
2024年12月23日沈强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鸿达荣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取得的登记,在沈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将沈强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2月13日将上述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沈强提供的举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本局决定撤销2017年2月20日北京鸿达荣泰商贸有限公司将沈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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