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仕泉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5-04-22 09:17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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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仕泉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MA7DYY0N8J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新怡家园甲3号楼7层706A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冉小春

  2024年 9 月 3 日, 冉小春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北京仕泉科技有限公司 于2021年12月13日取得的登记,在 冉小春 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相关登记,将 冉小春 登记为该公司 法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 。本局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7 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 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撤销材料、当事人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现场检查笔录与照片、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询问通知书及邮寄情况、电话记录单、公示截屏、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人民法院公告网、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百度360网站截图 等证据佐证。

  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 北京仕泉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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