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得艺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5-04-07 16:15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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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得艺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M7Q106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市场一期F4层C区SC146号

  法定代表人:杜华梁

  身份证件号码:330724198710120739

  2025年1月22日,我局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北京得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513谈话室接收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转的案件线索移送材料  及涉案产品,其中,东城分局的工作记录及询问笔录显示,杜华梁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其销售行为代表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移送的涉案产品包括:带有香奈儿商标样式的胸针48枚,带有香奈儿商标样式的项链147条,带有香奈儿商标或英文品牌字样的戒指199枚,带有香奈儿商标样式的耳钉890对,带有英文字母“MIUMIU”结构的项链29条,带有英文字母“H”字样商标的戒指74枚,带有英文字母“H”和“HERMES”字样商标的项链32条,带有路易威登品牌图案的戒指52枚,带有英文字母“LV”字样商标样式的项链146条,带有卡地亚标识的戒指244枚,带有卡地亚标识的手链11条,带有宝格丽英文标识的戒指86枚,带有宝格丽英文标识的项链20条。

  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带有双C标识的胸针、项链、戒指和耳钉,侵犯第G1189929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带有“CHANEL”标识的戒指,侵犯第G1190042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带有“MIUMIU”标识的项链,侵犯第G68619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带有“H”标识的戒指和项链,侵犯第G866763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带有“HERMES”标识的戒指和项链,侵犯第493284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带有路易威登品牌图案的戒指,侵犯第240989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带有“LV”标识的项链,侵犯第241023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带有“Cartier”标识的戒指和手链,侵犯第7155424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带有“BVLGARI”标识的戒指和项链,侵犯第34024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上述商标权利人所出具的鉴定证明无异议。经我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现场我局对上述1978件涉案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侵权商标件数为9件。

  经查,当事人从浙江义乌购进上述涉案产品,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完整的购进票据,也无法提供供应商相关资质和侵权商标的授权证明;因已销售的产品,未留存销售记录和照片,也无法核实已销售的产品是否带有上述涉案商标,无法核实已销售产品是否有侵权情况。

  当事人称其按照上述产品外包装标价的基础进行打折销售,不分品牌。带有“香奈儿商标样式”的香奈儿胸针48枚,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4862.4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729.36元;带有“香奈儿商标或英文品牌字样”的香奈儿项链147条,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14364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2154.6元;带有“香奈儿商标或英文品牌字样”的香奈儿戒指199枚,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15604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2340.6元;带有“香奈儿商标或英文品牌字样”的香奈儿耳钉890对,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89338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13400.7元;带有“英文字母MIU结构”的MIUMIU项链29条,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2776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416.4元;带有“英文字母H字样商标”的爱马仕戒指74枚,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6276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941.4元;带有“英文字母H字样商标”的爱马仕项链32条,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2908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436.2元;带有“英文字母LV字样商标”的路易威登戒指52枚,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3876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581.4元;带有“英文字母LV字样商标或品牌图样”的路易威登项链146条,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14712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2206.8元;带有“卡地亚标识样式”的卡地亚戒指244条,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15348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2302.2元;带有“卡地亚标识样式”的卡地亚手链11条,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1724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258.6元;带有“宝格丽英文标识”的宝格丽戒指86枚,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9124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1368.6元;带有“宝格丽英文标识”的宝格丽项链20条,标签价格相加之和为人民币2092元,折扣后的货值金额为313.8元。即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7450.66元,侵权产品1978件,侵权商标件数为9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材料。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向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关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编码C32251B020规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同时,当事人于2019年8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目前状态属于小微企业,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2024〕第3期)》“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加强包容审慎执法”的内容,综合考量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等,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查询的案件基本信息显示,企业名称:北京得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华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315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7-28。2025年1月当事人又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重情形。

  综上,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决定予以一般裁量等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小微企业,但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涉嫌侵权的产品1978件;

  2、处罚款人民币120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行政处罚缴款书(收据)》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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