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乐乐饺子馆等376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
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变更登记,通过提供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主体信息,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现场的基本情况;
4.电话记录,证明通过你单位提供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我局于2025年2月2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未依法作出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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