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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市监处罚〔2025〕1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款80000元、没款违法所得90元,罚没款共计800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云汉,窦岩 联系电话:010-6719910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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