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朱芳芳)

日期:2025-02-21 11:21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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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芳芳 :

  经查,你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北京互众恒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1年9月21日的登记(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现已查明北京互众恒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此次登记(备案)未经王睿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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