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嘉泽创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99662413J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B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袁轶
本局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袁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发现行政处罚线索情况通报》,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2024年09月03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09月19日,办案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B座403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住所地址存在经营行为。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股东柴文超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04月29日作出(2023)京02刑初72号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以下犯罪事实:当事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即实际控制人袁轶的操控下,以伪造合同、虚构资金交易或在账目中虚假记载应收账款等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895份,税款合计人民币8700余万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袁轶被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判决现已生效。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住所地址存在经营行为,经向物业公司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聚才物业管理分公司了解,当事人于2022年06月份终止合同,目前已不在此处经营办公。经向当事人股东柴文超询问,柴文超称对当事人相关情况均不知情。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数据中心截图,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股东柴文超的询问调查情况;
4.《关于袁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发现行政处罚线索情况通报》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京02刑初72号,证明袁轶利用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情况。
本局于2024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东市监罚告〔2024〕39176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袁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发现行政处罚线索情况通报》显示“北京嘉泽创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实际控制人袁轶的操控下,设立后系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经营活动。该案件在刑事程序中对被告人利用该公司实施犯罪行为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所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企业监督管理第15项编码C32016A000,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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