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米阑印象美容美发中心)

日期:2025-02-05 15:02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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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米阑印象美容美发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577171776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里10号楼一幢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世龙

  2023年9月19日,我局收到中检科(北京)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CTC361230185089)。反映我局在2023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在北京米阑印象美容美发中心抽检的化妆品“愈美染发膏(靛蓝色)”(生产批号:BAF08,限用日期:2024/06/07),经检测,存在“‘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有检出,但标签成分表中未标注。”的问题。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中检科(北京)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CTC361230185089)及《检验结果告知书》(京东市监执法检结[2023]42002号),并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商品。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试图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世龙、抽样经手人沙建光取得联系,均未果。因现场检查未发现其在原址经营,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属下落不明情形,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期间执法人员曾多次试图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均未果。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世龙、监事程海涛身份证登记住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均被退回。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愈美染发膏(靛蓝色)”(生产批号:BAF08,限用日期:2024/06/07)进行监督抽检,《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No.2331100089)显示购进数量为12支,在抽检时将上述化妆品3支销售给我局,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涉案产品。该产品单价为30.00元/盒,违法所得计算为90.00元,货值金额为3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检科(北京)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CTC361220205103)1份 ,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

  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 ,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No.2331100089)1份,证明抽检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特殊化妆品“愈美染发膏(靛蓝色)”(生产批号:BAF08,限用日期:2024/06/07)存在“‘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有检出,但标签成分表中未标注。”的问题,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情形,构成了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针对本案当事人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本案决定对当事人按照一般阶次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七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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