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张继勇)

日期:2025-01-24 11:22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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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继勇:

  经调查,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芦藤公司”)2022年2月15日金芦藤公司进行了公司变更登记及备案。变更的登记事项有:1、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10万元;2、股东由金建(出资金额40万元)和董士岭(出资金额10万元)变更为董士岭(出资金额10万元);3、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的备案事项有:1、公司经理由金建变更为张继勇;2、修改公司章程。金芦藤公司登记(备案)档案显示,其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如下:1、成立于2014年7月16日。同意金建退出股东会;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决定如下:1、同意董士岭为公司唯一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人民币;2、同意注册资本由50万元减少至10万元人民币;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张继勇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魏昌均在当事人此次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司档案中签字,对其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有效、合法、完整作出了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变更内容,申请人董士岭提交了:1、(2023)京0101民初15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决定不成立。2、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24]文检字第36号,检材一、二分别为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决定中的“董士岭”签名字迹(共两个),鉴定意见为检材一、检材二上“董士岭”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董士岭”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因此,当事人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决定均为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

  综上,应撤销当事人2022年2月15日股东、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张继勇和魏昌未向本局提交能证明其自身无过错的证据材料,因此应认定张继勇和魏昌为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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