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01-24 11:18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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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306516325U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9号西侧及亮果厂2号10号房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继勇

  2024年7月22日,董士岭向本局申请撤销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2月15日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的变更登记(备案)。2024年7月22日本局受理上述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芦藤公司”)2022年2月15日金芦藤公司进行了公司变更登记及备案。变更的登记事项有:1、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10万元;2、股东由金建(出资金额40万元)和董士岭(出资金额10万元)变更为董士岭(出资金额10万元);3、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的备案事项有:1、公司经理由金建变更为张继勇;2、修改公司章程。金芦藤公司登记(备案)档案显示,其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如下:1、成立于2014年7月16日。同意金建退出股东会;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决定如下:1、同意董士岭为公司唯一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人民币;2、同意注册资本由50万元减少至10万元人民币;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张继勇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魏昌均在当事人此次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司档案中签字,对其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有效、合法、完整作出了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变更内容,申请人董士岭提交了:1、(2023)京0101民初15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决定不成立。2、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24]文检字第36号,检材一、二分别为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决定中的“董士岭”签名字迹(共两个),鉴定意见为检材一、检材二上“董士岭”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董士岭”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因此,当事人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决定均为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

  综上,应撤销当事人2022年2月15日股东、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张继勇和魏昌未向本局提交能证明其自身无过错的证据材料,因此应认定张继勇和魏昌为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档案、(2023)京0101民初1514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

  本局分别通过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24年12月12日和2025年1月11日向申请人和当事人以及受所涉登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2月15日注册资本、股东、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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