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飞蓝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1793539X8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北京工商宾馆)2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彩平
2024年8月14日,程向阳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飞蓝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办理登记(备案)时,在程向阳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相关登记(备案),将程向阳登记(备案)为该公司股东、监事。本局于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0月12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询问记录、电话记录等证据佐证。
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飞蓝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将程向阳登记(备案)为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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