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中宇环瑞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4-12-26 10:37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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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中宇环瑞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10101019740988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2层1013A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乔兴海

  2024年04月23日,乔兴海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中宇环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20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备案),在乔兴海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将乔兴海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本局于2024年06月12日至2024年07月27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中宇环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20日将乔兴海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

  北京中宇环瑞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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