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芦藤公司”)2022年2月15日金芦藤公司进行了公司变更登记及备案。变更的登记事项有:1、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10万元;2、股东由金建(出资金额40万元)和董士岭(出资金额10万元)变更为董士岭(出资金额10万元);3、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的备案事项有:1、公司经理由金建变更为张继勇;2、修改公司章程。金芦藤公司登记(备案)档案显示,其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如下:1、成立于2014年7月16日。同意金建退出股东会;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决定如下:1、同意董士岭为公司唯一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人民币;2、同意注册资本由50万元减少至10万元人民币;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张继勇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魏昌均在当事人此次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司档案中签字,对其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有效、合法、完整作出了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变更内容,申请人董士岭提交了:1、(2023)京0101民初15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决定不成立。2、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24]文检字第36号,检材一、二分别为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决定中的“董士岭”签名字迹(共两个),鉴定意见为检材一、检材二上“董士岭”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董士岭”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因此,当事人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决定均为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
综上,应撤销当事人2022年2月15日股东、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张继勇和魏昌未向我局提交能证明其自身无过错的证据材料,因此应认定张继勇和魏昌为涉嫌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档案、(2023)京0101民初1514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北京金芦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2月15日注册资本、股东、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东市监撤听字〔2024〕第39106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溪言、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一号楼综合执法大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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