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董毕华)

日期:2024-12-02 11:3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董毕华:

  王小爽于2024年6月2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东方港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0年6月3日、2021年3 月19日取得的公司登记(备案),称其对前述两次公司登记不知情,且公司登记档案中王小爽签名虚假。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予以受理。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向当事人、董毕华、方明、刘继民寄出的《询问通知书》均被退回。我局于2024年7月21日向宋长清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于2024年7月22日向杏永静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于2024年7月27日向凡玉林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办案人员于2024年7月22日前往当事人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王小爽于2024年8月20日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董毕华、方明、刘继民、宋长清均未向我局提供任何相关材料或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3日取得的公司登记档案显示:法定代表人由王小爽变更登记为董毕华,住所地址由北京市朝阳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9层3座1906变更登记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43号2幢5层516室,董事成员和经理均由王小爽变更备案为董毕华,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29日的《股东决定》的“王小爽签字”处有“王小爽”签名字迹,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29日的《执行董事决定》的“执行董事(王小爽)签字:”处有“王小爽”签名字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取得的公司登记档案显示:法定代表人由董毕华变更登记为方明,股东由王小爽变更登记为方明,监事由刘继民变更备案为宋长清,董事、经理、联络员均由董毕华变更备案为方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的《(原)股东决定》的“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处有“王小爽”签名字迹,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的《转让协议》的“转让方(王小爽)签字:”处有“王小爽”签名字迹。

  针对上述两次变更登记内容,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3010206131100626),该意见书以上述四份有“王小爽”签名字迹的复制件材料为检材,以2023年10月26日王小爽书写的《笔迹样本提取表》原件等共七份材料为样本,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王小爽”与样本上的王小爽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综上,当事人2020年6月3日登记档案中含“王小爽”签名字迹的《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和2021年3月19日登记档案中含“王小爽”签名字迹的《(原)股东决定》《转让协议》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数据中心当事人注册信息截图、当事人登记档案、协查函及回函、《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2020年6月3日公司登记档案显示,《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有关于承诺申请材料真实的表述,并有“董毕华”签名字迹。董毕华在案件调查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未向我局提供任何相关材料或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董毕华公告送达了《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我局拟认定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董毕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董毕华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