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华行健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市监处罚〔2024〕1754号,内容是:
经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2022年3月17日设立登记。上述事实,主要有主体信息及公司登记档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证据证明。 本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24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北京瑞华行健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案涉虚假的登记材料为住所使用证明相关文件,属于涉及住所证明的一般虚假证明文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年修订)》企业监督管理C32002A010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市监处罚〔2024〕1754号和缴款通知单,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溪言,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一号楼综合执法大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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