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北京嘉泽创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4-11-26 16:25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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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嘉泽创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本局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线索,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2024年09月03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09月19日,办案人员到你单位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B座403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你单位住所地址存在经营行为,经向物业公司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聚才物业管理分公司了解,你单位于2022年06月份终止合同,目前已不在此处经营办公。2024年10月15日,你单位股东柴文超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围绕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04月29日作出(2023)京02刑初72号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以下犯罪事实:你单位在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袁轶的操控下,以伪造合同、虚构资金交易或在账目中虚假记载应收账款等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895份,税款合计人民币8700余万元。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袁轶被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判决现已生效。现场检查未发现你单位住所地址存在经营行为,股东柴文超称对你单位相关情况均不知情。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函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所列的违法行为,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企业监管类第15项C32016A000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  钊,李溪言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一号楼综合执法大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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