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敏:
经查,你于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9日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今格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2024年4月19日的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现已查明今格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此次备案未经张艳春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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