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卢俊杰)

日期:2024-11-14 16:15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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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俊杰:

  2024年06月24日,本局接到王玉凤要求撤销北京悦春灵华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04月19日设立登记的申请。2024年06月24日,本局予以受理。2024年07月15日,办案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8号7层740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敲门无人响应且未见当事人工作人员,楼宇物业公司:北京成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称该地址未备案有企业经营。2024年07月18日,本局分别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鹏飞、监事卢俊杰邮寄《询问通知书》,上述利害关系人均未在期限内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4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李鹏飞,监事为卢俊杰,股东为李鹏飞、卢俊杰。当事人2022年04月19日办理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中有《住所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京(2017)东不动产权第0017085号],经本局向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发函协查,上述《不动产权证》证载信息有误,材料非真实有效。综上,当事人2022年04月19日办理设立登记(备案)提交的《住所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为虚假登记材料。北京悦春灵华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北京悦春灵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显示,你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签字;在《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承诺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并签字。本局于2024年07月18日向你邮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你提供相关材料,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

  2024年10月25日,本局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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