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悦春灵华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7MMY5K8T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8号7层740
法定代表人:李鹏飞
2024年05月27日,王玉凤针对其委托人房屋被注册公司问题到本局咨询申请撤销登记相关程序。2024年05月31日,本局向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发函协查当事人设立登记提交的住所证明相关材料。2024年06月06日,本局收到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的回函。随后本局告知王玉凤其咨询事项符合申请撤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可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局提出撤销申请。2024年06月24日,本局接到王玉凤要求撤销北京悦春灵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2024年06月24日,本局予以受理。2024年07月15日,办案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8号7层740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敲门无人响应且未见当事人工作人员,楼宇物业公司:北京成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称该地址未备案有企业经营。2024年07月18日,本局分别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鹏飞、监事卢俊杰邮寄《询问通知书》,上述利害关系人均未在期限内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4年07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4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李鹏飞,监事为卢俊杰,股东为李鹏飞、卢俊杰。当事人2022年04月19日办理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中有《住所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京(2017)东不动产权第0017085号],经本局向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发函协查,上述《不动产权证》证载信息有误,材料非真实有效。综上,当事人2022年04月19日办理设立登记(备案)提交的《住所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数据中心企业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公司登记档案查询件,证明当事人2022年04月19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内容;
3.协查函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证明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使用的《不动产权证》协查情况。
2024年09月29日,本局向郝扬授权委托人王玉凤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4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
北京悦春灵华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悦春灵华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04月19日取得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登记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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