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张发英)

日期:2024-10-15 17:05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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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发英:

  我局在办理中国蓝田总公司申请撤销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2018年09月07日公司登记(备案)案件过程中,发现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10日、2020年5月8日公司登记。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办理中国蓝田总公司申请撤销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2018年09月07日公司登记(备案)案件过程中,我局办案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前往当事人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于2023年11月24日向张发英、郝宏钰、张晓野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党雪、杨晨、陈默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张发英、郝宏钰、张晓野、党雪、杨晨、陈默未在规定期限内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张翼于2024年2月26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21日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我局于2024年4月9日作出“撤销当事人于2019年3月20日取得的住所变更登记、于2019年6月10日取得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董事和经理变更备案、于2020年5月8日取得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董事和经理变更备案”及“将张翼、党雪、杨晨、张发英、陈默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的拟处理决定。张翼、陈默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召开听证会,听证部门于2024年6月7日出具听证报告并建议继续补充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中国蓝田总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瞿兆玉。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13日,当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发英,监事为郝宏钰,唯一股东为法人中国蓝田总公司。当事人2019年3月20日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丢失说明》有“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当事人2019年6月10日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有“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当事人2020年5月8日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有“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和“瞿兆玉”签名字迹。

  针对当事人2019年至2020年三次变更登记内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华夏物鉴中心[2023]文检字第855号)显示,以前述具有“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的材料分别为检材一、检材二、检材三,以标称时间为“2019年8月5日”的《解除协议通知书》原件等七份材料为样本,鉴定意见为“检材一至检材三上‘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与样本一至样本五上‘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检材三上‘瞿兆玉’签名字迹与样本三至样本七上‘瞿兆玉’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等内容。

  案件听证期间,张翼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北京京安拓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京安拓普[2024]文鉴字第70号,该意见书以当事人2019年3月20日登记档案中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丢失说明》为检材,以“2019年03月07日的北京市公安局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印鉴留存卡》电子图片一张”等四份材料为样本,鉴定意见为“检材中‘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与样本中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案件补充调查期间,我局委托北京京安拓普司法鉴定中心以“2019年6月1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原件1张、2020年4月3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原件1张”为检材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京安拓普[2024]文鉴字第99号显示,以2019年03月07日的北京市公安局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印鉴留存卡》复制件1张、2019年3月20日的《丢失说明》原件1张为样本,鉴定意见为:2019年6月1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印章印文“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与样本中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020年4月3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落款“中国蓝田总公司盖章”处印章印文“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与样本中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上述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当事人登记档案中“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的鉴定意见不一致,因北京京安拓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样本均包含2019年03月07日的北京市公安局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印鉴留存卡》复印件,故采纳其关于“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的鉴定意见。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只采纳其关于‘瞿兆玉’签名字迹的鉴定意见。

  综上,2020年5月8日公司登记档案中《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为虚假登记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公司登记档案、《印鉴留存卡》《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华夏物鉴中心[2023]文检字第8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京安拓普[2024]文鉴字第70号和京安拓普[2024]文鉴字第99号等证据材料证明。

  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2020年5月8日登记档案显示,《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有“张发英”签名字迹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张发英在本案调查期间未向我局提供任何材料或提出任何异议。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向张发英公告送达了《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京东市监执法虚登责人听字〔2024〕第3920106号,告知其我局拟认定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张发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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