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华行健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09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京东市监罚告〔2024〕391718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东市监罚告〔2024〕391718号,内容是:
2024年5月20日,本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当事人北京瑞华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2024年6月11日,经批准,对该案源进行核查期限延期。2024年7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22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该住所发现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未发现有经营行为,办案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2024年9月10日,本局电话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向其确认文书送达的邮寄地址。2024年9月10日,本局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自然人股东马红霞和监事禹华敦制发《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未按规定前来接受询问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于2022年3月17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将住所登记为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57号。根据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显示,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相关文件之一为《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东字第125408号的影印件,该证书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何世齐、登记时间:2015-9-9、房屋坐落: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57号1幢等2幢、房屋性质:商用、规划用途:(空白)、套内建筑面积(m2):24.62”。
根据上述情况,本局就当事人设立登记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57号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去函进行协查,并附举报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东字第125408号的复印件材料。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内容,举报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东字第125408号信息真实,当事人设立登记住所实际的房屋性质为空白,规划用途为“住宅”。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的住所使用证明相关文件与真实情况不符,因此为虚假的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主体信息及公司登记档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证据证明。
北京瑞华行健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案涉虚假的登记材料为住所使用证明相关文件,属于涉及住所证明的一般虚假证明文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年修订)》企业监督管理C32002A010项“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18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京东市监罚告〔2024〕39171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溪言,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一号楼综合执法大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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