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第壹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Y2P3B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2层20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晶
2024年3月29日,我局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东教移送字【2024】3号),显示2024年3月23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教委")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2层208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5名学生正在进行数学学科培训,且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该线索于2024年4月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实施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主营口才培训,在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2层208开展经营活动,在2024年2月份开展了数学学科培训,共招收5名学生,每名学生收费300元,共计1500元。
经北京市东城区教委认定,当事人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2层208开展上述学科培训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从事学科培训,所涉培训费用1500元,违法所得为1500元。
另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办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由孙晶变更为滕晓峰。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滕晓峰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截至7月30日止,其未来我局接受调查,也未与我局联系。经到当事人注册地检查,当事人已搬离注册地址,目前查无下落。
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及相关授权材料;移转函及变更材料、邮寄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09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C01053A010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处以一倍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四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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