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北京红顶尚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4-08-29 09:33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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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红顶尚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北京红顶尚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7月21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称你北京红顶尚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红顶尚国科技集团”销售的罗汉佛脂液涉嫌违法违规。经初步审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3年9月1日立案调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三次到你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但未见你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展示有宣传治疗癌症等内容及被举报产品标签信息,显示罗汉佛脂液为预包装食品。该产品外包装及包装内两大瓶500ml和两小瓶30ml产品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但包装内有合格证印制出厂日期为2023年6月29日。该产品标示了配料中含有冬虫夏草、人参、茯苓等配料。

  经执法人员多次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国世斐联系到我局接受调查,法定代表人一直未能到场接受现场询问。你公司先后通过电子邮件、信函邮寄方式提供了生产商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等,并对举报问题进行情况说明。

  经我局向该产品标示生产商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一分厂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该局复函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经营现象。经我局查询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一分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3年1月31日到期;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该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查,产品出厂合格证上标示的北京天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该公司已于2023年9月8日注销。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我局认为你公司经营的上述产品外包装及产品瓶身未标示生产日期,该行为属于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因你公司未能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遂本案以举报人购买的产品数额作为定案依据。你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销售上述产品共两盒,销售金额为9800元,货值金额9800元,违法所得980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曦、李瑞统       联系电话: 010-6719901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三分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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