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西香考特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695039859E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2号楼-1层-A119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秦肖阳
我局于2024年01月03日收到举报线索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人称北京西香考特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2021年07月19日公司变更登记。我局于2024年01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09月03日,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秦肖阳,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9日将住所地址由北京市东城区帅府花园胡同8号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5号东院1幢。当事人2021年07月19日公司变更登记档案显示,住所使用证明中《不动产权证书》京(2019)东城区不动产权第0031217号的坐落地址为东城区东单三条35号东院,权利人为刘明伟。针对上述公司登记情况,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函(京东市监市场一协字〔2024〕001号)的回函》《关于协助调查函(京东市监协查〔2024〕第392003号)的回函》显示,无法查询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5号东院1幢”和“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5号东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权证书》京(2019)东城区不动产权第0031217号非真实有效。综上,当事人2021年07月19日公司登记档案里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京(2019)东城区不动产权第0031217号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北京西香考特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办案人员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核实当事人住所地址及不动产权证书情况的协查函及回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我局于2024年0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并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主要意见:当事人认为我局作出的处罚告知事实不清,请求重新调查;当事人认为在涉案变更登记发生时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本案涉及的中介代办伪造欺骗,当事人对于伪造事项并不知情;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处罚额度太高,希望可以降低行政处罚额度。听证部门意见为:办案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意办案部门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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