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金大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07-09 09:53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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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金大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Q5345A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花市北里东区甲1号楼1层106

  法定代表人:包柱

  本局在开展清户工作中发现,北京金大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公司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02月21日,在当事人提交的设立登记(备案)材料中有《住所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东私03字第3236009号),经本局向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发函协查,未查到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不动产权证号。综上,当事人2020年02月21日办理设立登记(备案)提交的《住所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为虚假登记材料。

  本局于2024年06月15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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