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英:
经查,你于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11月18日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北京鸿升泽业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6月6日的登记(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现已查明北京鸿升泽业商贸有限公司此次登记(备案)未经包雯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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