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管继铭)

日期:2024-06-17 09:33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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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继铭: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9月12日,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为凤凰智投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法定代表人为王楠,当事人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管继铭,股东从注册至今为王楠、秦芳、张德军、刘辉跃四位自然人。当事人2013年10月25日公司登记档案显示,企业名称由凤凰智投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金泰智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楠变更为穆亚楠;当事人2018年8月28日公司登记档案显示,公司名称由北京金泰智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金泰智联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王楠2.4175万、秦芳3.915万、张德军2.4175万、刘辉跃1.25万)变更为500万(王楠492.4175万、秦芳3.915万、张德军2.4175万、刘辉跃1.25万),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的《北京金泰智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有“王楠”“秦芳”“张德军”“刘辉跃”签名字迹;当事人2019年2月15日公司登记档案显示,公司名称由北京金泰智联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金泰智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穆亚楠变更为袁堂玲,落款日期为“2019年2月10日”的《北京金泰智联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有“王楠”“秦芳”“张德军”“刘辉跃”签名字迹;当事人2019年5月17日登记档案显示,法定代表人由袁堂玲变更为管继铭,落款日期为“2019年5月1日”的《北京金泰智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有“王楠”“秦芳”“张德军”“刘辉跃”签名字迹。

  针对上述公司登记情况,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华夏物鉴中心[2024]文检字第87、138、139号)分别显示:标称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的《北京金泰智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标称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的《北京金泰智联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标称时间为“2019年5月1日”的《北京金泰智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王楠”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王楠”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当事人四位股东王楠、秦芳、张德军、刘辉跃均提供了情况说明,表示对当事人2018年8月28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17日三次公司登记及相关股东会决议内容不知情,并表示前述三次公司登记档案中的“王楠”“秦芳”“张德军”“刘辉跃”签名字迹均不是本人签署。综上,当事人2018年8月28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17日公司登记档案中的股东会决议为虚假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公司登记档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2019年5月17日公司登记档案中《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有关于承诺提交材料真实的表述并有“管继铭”签名字迹,你在本案调查期间未向我局提供任何材料或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拟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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