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孔祥梅)

日期:2024-06-12 09:52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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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祥梅:

  经查,你(单位)于 2016 年4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北京利鑫盛世科贸有限公司2016年4月22日的登记(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北京利鑫盛世科贸有限公司此次登记(备案)未经林丹阳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登记(备案),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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