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舒莲默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1017224246
法定代表人:江祝英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1398室。
2024年1月22日,张婧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05月14日取得的登记(备案),在张婧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相关登记(备案),将张婧登记(备案)为股东、监事。本局于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3月10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张婧提供的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等证据佐证。
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4年05月14日北京舒莲默广告有限公司将张婧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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