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雪松:
经查,你于2023年11月14日委托魏星代为提交相关材料,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事宜。2023年11月14日,倍研(北京)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乔敬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虚假登记,你作为委托人向被委托人提供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乔京帅、郝旭 联系电话:010-65129615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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