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陈默)

日期:2024-04-19 09:34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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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默:

  经查,中国蓝田总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瞿兆玉。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13日,当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发英,监事为郝宏钰,唯一股东为法人中国蓝田总公司。当事人自2019年至2020年共办理了三次公司登记:当事人2019年3月20日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丢失说明》有“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当事人2019年6月10日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有“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当事人2020年5月8日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的《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有“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和“瞿兆玉”签名字迹。针对当事人2019年至2020年三次变更登记内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华夏物鉴中心[2023]文检字第855号)显示,以前述具有“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的材料分别为检材一、检材二、检材三,以标称时间为“2019年8月5日”的《解除协议通知书》原件等七份材料为样本,鉴定意见为:“检材一至检材三上‘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与样本一至样本五上‘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2017459’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检材三上‘瞿兆玉’签名字迹与样本三至样本七上‘瞿兆玉’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等内容。综上,当事人2019年3月20日公司登记档案中《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丢失说明》、2019年6月10日公司登记档案中《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2020年5月8日公司登记档案中《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均为虚假登记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公司登记档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华夏物鉴中心[2023]文检字第855号)等证据材料证明。

  当事人2020年5月8日登记档案显示,《指定(委托)书》中有关于承诺提交材料真实的表述和“陈默”签名字迹,陈默在本案调查期间未向我局提供任何材料或对此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拟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李溪言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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