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日期:2024-04-19 09:31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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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3181788536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戏楼胡同2号一层1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发英

  中国蓝田总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当事人2018年9月7日公司登记,称当事人公司登记材料中“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1883818”公章、“瞿兆玉”签名字迹系伪造。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予以受理。

  经查,中国蓝田总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瞿兆玉。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13日,当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发英,监事为郝宏钰,唯一股东为法人中国蓝田总公司。当事人2018年9月7日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4日”的《北京亚欧永盛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和《转让协议》均有“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1883818”印章印文,档案材料中无“瞿兆玉”签名字迹。针对上述变更登记内容,谢利鹏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中国蓝田总公司从未有过编号为1101051883818的公章”。办案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就中国蓝田总公司公章备案情况进行协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向我局提供了关于“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1883818”印章的《情况说明》《印鉴留存卡》,证明存在“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1883818”印章,且该印章在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向中国蓝田总公司制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中国蓝田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关于“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1883818”印章印文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2018年9月7日公司登记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中国蓝田总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当事人公司登记档案、“中国蓝田总公司1101051883818”公章的《情况说明》和《印鉴留存卡》等证据材料证明。

  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2018年9月7日公司登记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本局决定不予撤销蓝田亚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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