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萍:
经查,你于2014年06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金信银通(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18日的登记(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金信银通(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此次备案未经王美英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备案,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乔京帅、郝旭 联系电话:010-65129615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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