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港斌:
经查,北京耐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2019年10月18日注销。注销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春蕾,股东为李春蕾和宋佳二人。当事人2019年10月18日的公司注销登记档案显示,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向我局提交了一份《清算报告》,当事人报告了“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等内容。同时,李春蕾和登记代理人周港斌在登记档案中承诺了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针对上述材料,申请人李春蕾向我局提交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408号,裁决书内容显示当事人于2018年1月30日与上海裕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裕隆公司”)签订了关于北京惠工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主体名称为“北京惠工数字电影院线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标的股权,后双方完成了标的股权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当事人应向上海裕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5630000元,但直至当事人注销之时仍没有足额支付款项。因此,当事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存在明知应知的债务没有清理完毕。综上,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清算报告》为虚假登记材料。以上事实主要有北京耐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档案、《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408号、《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4民初7629号等证据佐证。
本局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向上述登记代理人周港斌制发了《询问通知书》京东市监执法询通〔2023〕391034号,快递显示签收但周港斌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向本局提交证明其无过错的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邮件向周港斌寄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物流信息显示邮件于2024年1月1日退回。本局于2024年01月20日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周港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周港斌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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