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耐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03-11 11:07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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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耐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MA008HNDX2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蒋宅口82号南楼1-5层曹北京隆和商务酒店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春蕾

  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李春蕾向我局反映北京耐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并申请撤销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2019年10月18日注销。注销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春蕾,股东为李春蕾和宋佳二人。当事人2019年10月18日的公司注销登记档案显示,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向我局提交了一份《清算报告》,当事人报告了“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等内容。针对上述材料,申请人李春蕾向我局提交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408号,裁决书内容显示当事人于2018年1月30日与上海裕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裕隆公司”)签订了关于北京惠工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主体名称为“北京惠工数字电影院线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标的股权,后双方完成了标的股权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当事人应向上海裕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5630000元,但直至当事人注销之时仍没有足额支付款项。因此,当事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存在明知应知的债务没有清理完毕。综上,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清算报告》为虚假登记材料。以上事实主要有北京耐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档案、《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408号、《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4民初7629号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李春蕾、宋佳邮寄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于2024年01月20日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撤销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3年12月25日李春蕾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01月29日我局召开了听证会。李春蕾认可我局作出的撤销当事人2019年10月18日注销登记决定,但认为撤销理由应为有人伪造当事人《清算报告》违法办理注销登记,而非当事人《清算报告》内容虚假。听证主持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春蕾的陈述申辩意见缺少证据支撑,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北京耐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8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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