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田正艺)

日期:2024-02-26 10:36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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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正艺:

  经查,你于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2日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北京鸿昌辉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9月3日的登记(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北京鸿昌辉商贸有限公司此次登记(备案)未经张全明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登记(备案),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凯、宝昳昕           联系电话:010-64677056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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