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福禄智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4-02-04 09:35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当事人:北京福禄智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MA7KEDCF9B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10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遆军军

  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来函要求我局核查北京福禄智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未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予以受理。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3月03日,注销于2023年07月24日,注销前股东为陈阳和刘佳、法定代表人为遆军军。当事人注销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23年06月29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写有“……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等内容,并有“刘佳”、“陈阳”签名字迹。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于2023年06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06月16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遆军军进行了约谈并制作了约谈笔录,2023年07月12日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并直接送达了《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体罚字[2023]第05号。针对上述情况,遆军军承认:刘佳和陈阳在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时,知晓当事人正在被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立案调查;陈阳、刘佳知晓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决定,且截止到2023年10月26日询问调查为止未缴纳罚款。综上,当事人2023年07月24日注销登记档案中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注销登记档案、《关于核实北京福禄智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注销营业执照的函》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刘佳、陈阳、遆军军直接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于2024年01月20日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刘佳、陈阳、遆军军及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北京福禄智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24日取得的注销登记(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