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姚经建)

日期:2024-01-09 09:33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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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经建 :

  经查,你(单位)于1998年1月7日至1998年7月6日接受委托,负责办理北京立超商贸有限公司1998年2月24日的登记(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现已查明北京立超商贸有限公司此次登记(备案)未经杨勃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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