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日期:2023-12-26 12:54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字号:        

  当事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951294137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3层B-3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超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6月25日,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变更登记,该住所已作他用,现场已拍照留证。

  当事人提供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到期后当事人仍未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数据中心当事人的主体开业状态、期限及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现场的基本情况;

  4.电话工作记录,证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