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董丹)

日期:2023-12-07 14:18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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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丹:

  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02月25日接受北京润尔同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负责办理北京润尔同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年12月13日的登记(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现已查明北京润尔同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此次登记未经梁婷本人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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